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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76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76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1617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九 章 勤務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
  • 第 55 條
    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對當日所屬勤務機構之勤務狀況,應切實掌握運用, 貫徹執行外,並應負掌握轄區最新治安狀況、受理民眾報案,及時立即反 應適切處置。 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 助之。
  • 第 56 條
    緊急、重大、重要性之臨時勤務,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除應按規定迅確處 置外,並應通報業 (勤) 務主管單位,因應治安狀況之需要及實際情形, 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範程實施。
  • 第 57 條
    本局勤務之督導考核,由各級正副主管 (官) 、督察人員、幕僚督導人員 及指派專 (兼) 任查勤人員,各依權責與規定方式,相互配合,綿密實施 ,務求端末勤務之落實。 本局勤務督導考核之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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