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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511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本市零售市場,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零售市場,指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准設立 ,於本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 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零售市場,分為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及民有零售市場(以 下簡稱民有市場)。
  • 第 4 條
    公有市場之自治組織及民有市場之管理委員會,應就其營業場所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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