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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5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5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19581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特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
    市場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 第 3 條
    市場管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市場業務之管理,以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為主管機關,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以下簡稱市場處)為執行機關。 二、市場外無證攤販取締及公共秩序維持,由本府警察局辦理。 三、市場外環境衛生之維護,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四、市場食品衛生之檢查,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市場,係指經核准集中零售農產品、雜貨、百貨、飲食等之交易場所。
  • 第 5 條
    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如左: 一、果菜類:各種瓜果蔬菜。 二、獸肉類:豬、牛、羊等獸肉、內臟及其加工品。 三、魚蝦類:各種魚蝦、貝介類及其加工品。 四、家禽類:雞、鴨、鵝等家禽類及其加工品。 五、糧食類:米、豆、麵粉及雜糧。 六、花卉類:各種花卉。 七、雜貨類:各種日用雜貨及食品之加工品。 八、百貨類:各種日用百貨。 九、飲食類:各種冷、熱食品。 十、其他經建設局核准者。 市場應按前項各款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舖)位營業。
  • 第 6 條
    魚、肉、果菜之零售業,除依法登記開設店舖不妨礙公共衛生及市容者外,以集中市場營 業為限。
  • 第 7 條
    都市計畫市場用地除由本府計畫開闢者外,得視實際需要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經營。
  • 第 8 條
    執行機關為提昇市場經營型態及品質,得編列經費辦理左列事項: 一、輔導攤商改善經營設備。 二、輔導共同直接進貨,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營運成本。 三、指導改進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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