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1 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前,市政府核准 設立於本市都市計畫非市場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 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準用本自治條例及市 政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
- 第 32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市場處定之。
- 第 33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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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511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