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超級市場之設立及管理
- 第 28 條超級市場應以單一經營體,採自助方式、統一收銀、銷售分級包裝物品, 並有冷藏 (凍) 設備。
- 第 29 條超級市場銷售之生鮮食品使用面積,應占總營業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 第 30 條本府興建之超級市場,得自營或出租民營。 前項出租管理要點、租賃契約由本府定之。
- 第 31 條超級市場之經營,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市場秩序及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 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 三 陳列之物品應有商品名稱及製造日期之標示並公開標價及不二價。 四 市場供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 五 魚、肉、家禽或果菜在銷售前應預做處理,並予保鮮。有期限之過期 食品不得販賣。 六 不得販賣私菸、私酒、未經衛生檢查之肉類、軍用品、違反法令之書 刊或物品。 七 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爆炸物或易燃物品。 八 不得使用非公制度量衡器。 九 不得拒絕妨礙有關機關查訪貨源、成本、數量或銷售行情等情事。 十 應於適當場所,設置不漏水容器貯存廢棄物,當日清理。 十一 應遵守建設局之指導及監督。
- 第 32 條建設對超級市場之輔導事項如左: 一 適當設施之補助。 二 建立連鎖經營體系。 三 協助辦理直接進貨、降低成本及促銷活動。 四 其他有關應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