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獎懲
- 第 33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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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511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