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5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5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19581號令修正發布
  • 第六章 附則
  • 第 38 條
    市場之設計注意事項由本府定之。
  • 第 39 條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設立之私有市場,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補辦 開設許可,逾期不為補辦者,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超級市場,不在此限。
  • 第 40 條
    前條補辦開設許可之私有市場,不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臨時市 場列入輔導。 一、坐落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市場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有案者。 二、坐落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市場用地,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於建築物內,設有魚肉、 家禽、果菜攤位營運者。
  • 第 41 條
    私有臨時市場,其輔導事項如左: 一、改善其環境清潔及公共秩序。 二、變更為超級市場型態經營。 三、開放附近市場保留地,以供投資遷建,並協助其用地之取得。 四 臨時市場附近,新設市場時,其攤商應優先納入安置,臨時市場應同時停止使用。
  • 第 42 條
    公有商場之管理,準用公有市場有關規定辦理。青年商店之管理及輔導,準用超級市場有 關規定辦理。
  • 第 43 條
    本規則所需書表格式由市場處定之。
  • 第 4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