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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
  • 第 三 章 選舉
  • 第 七 節 選舉結果
  • 第 56 條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定期重行投票 。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 。 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定期重行選舉。
  • 第 57 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 同缺位。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 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 位時,應定期重行選舉。
  • 第 58 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 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 自該日起算。
  • 第 59 條
    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 當選證書,由國民大會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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