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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
  • 第 三 章 選舉
  • 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 第 60 條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
  • 第 61 條
    國民大會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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