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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02811號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
  • 第 三 章 選舉
  • 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 第 68 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 第 69 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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