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103 條本法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裁定;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
- 第 104 條自候選人登記截止日起,至選舉投票日之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關 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事項。
- 第 105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106 條本法公布施行後,中華民國第八任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事項,仍適 用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 規定。
- 第 10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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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