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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
  •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 總統之缺位補選,由國民大會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 第 7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 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 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 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 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 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七 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 第 8 條
    省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 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二 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 三 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 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五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 第 10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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