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四 節 選舉公告
- 第 34 條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 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 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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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5、6、7、9、11、15、16、18、22、23、25~27、31、32、36、41、43~46、47、48~52、53~55、60、62、63、63-1、72、73、90、92、93-1、96、98、104、106、108、111、113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5-1、23-1、46-1、47-1~47-3、55-1、88-1、90-1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九節節名;並刪除第8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