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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
  • 第 三 章 選舉
  • 第 四 節 選舉公告
  • 第 32 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 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 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 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三 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 候選人名冊,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 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 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 第 33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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