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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災害防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2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3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不遵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 二 不遵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 第 3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者。 二 規避、拒絕或妨礙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者。
  • 第 41 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42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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