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3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 二、不遵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 第 3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 第 39-1 條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 救者,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 前項請求支付之執行機關、時機及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
- 第 4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者。 二、規避、拒絕或妨礙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者。
- 第 41 條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42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