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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災害防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31號令增訂公布第47-1條條文
  •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3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 二、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
  • 第 3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 款規定所為之處置。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 第 39-1 條
    (刪除)
  •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 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重大損害。
  • 第 41 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4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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