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消防勤務實施,依據內政 部核頒之「消防勤務實施要點」暨「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 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範圍 為保障本局輪班輪休服勤人員之健康權,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各 大隊暨所屬中、分隊輪班輪休人員應依照本要點執行。
- 三、消防勤務之實施 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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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指字第1123010701號函修正第1、2、9~12、14、1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