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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消勤字第87224158號函修正發布第9、10、18點條文
  • 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 四、(消防勤務機構之區分) 消防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 五、(消防責任區之劃分) 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由小隊長或隊員負責執行消防 安全檢查(或抽查)或水源調查勤務。責任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人力多寡、工 作繁簡、面積廣狹及未來發展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 六、(消防分隊、中隊之任務) 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督導及執行。 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督導及執行。
  • 七、(消防大隊之任務) 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單 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 八、(消防局之任務) 本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對 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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