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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指字第1123010701號函修正第1、2、9~12、14、1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 九、消防勤務之方式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及教育,督導防火管理業務, 違法爆竹煙火之取締。 (二)備勤:服勤人員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實施動、靜態自主訓練 、辦理業務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災害 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對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實施消防 安全設備之檢(複)查。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水上救生訓練、裝備器 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駐地值勤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派 遣單位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 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 之操作保養、檢查。 (八)民力組訓、訪視、聯繫。 (九)支援災害現場應變:於災害發生時,奉派趕赴現場擔任指揮官 或幕僚之人員。 (十)督勤: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 方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督 察功能,實施各項督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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