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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指字第10435779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
  • 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 九、消防勤務之方式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及教育,督導防火管理業務,違法爆竹煙火之取 締。 (二)備勤:服勤人員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災 害調查。 (三)消防安全檢查:對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複 )查。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水上救生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 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操作保養、檢查 。 (八)待命服勤。 (九)民力組訓、訪視、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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