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 十、勤務時間 (一)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為原則,每週合計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二)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服勤人員服勤時間更替方式為連續廿四小 時之後休息廿四小時,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 (三)為了救災需要,國定假日納入勤休時間之內,不得再另外請求補休。
- 十一、勤務變更 勤務執行單位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上級命 令服行之。遇有重大災害、搶救演練、教育訓練或臨時事故得停止輪休,超時服勤之 時間,應予補假或報領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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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指字第10435779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