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 十二、勤務規劃監督機構之任務 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 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 體力。 (四)維持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局本部及大隊得視第十點第二款依本 市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需要,將二十四時至翌日六時值班調整為值 宿。
- 十三、勤務分配表之排定與執行 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 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
- 十四、編排勤務分配表注意事項 (一)各分隊扣除一個月以上駐班訓練人力(含學員或駐班教官) 、長期病假、公傷假人員,每日輪休、差假、補休之總人數 ,不得超過分隊現有人數之五分之三為原則;各中隊依上開 標準(不含中隊人數)計算所屬中隊應執勤人力,倘低於所 屬分隊執勤人力總合時,外勤大隊可逕行予該中隊之勤務繁 重分隊增加休息人員(自十八時起至翌日八時止)。 (二)不得以請假規避服勤,請假結束翌日應即服勤(即未服勤不 予輪休)。 (三)分隊主管輪休、差假、補休時,應由指定小隊長代理各項職 務。 (四)服勤人員每日服勤編配以值班、防災宣導教育、消防安全檢 查、水源調查、救護備勤等勤務為主,並酌予編配救災備勤 、搶救演練、裝備器材保養及其他臨時勤務。 (五)每一隊員每日排定值班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值宿不 在此限),如隊員人數不敷編排時,分隊主管得指定小隊長 以上幹部執勤。 (六)安全責任區同仁每人每日以編配二小時消防安全檢查為原則 ,夜間可依實際需要編配約定或聯合檢查勤務。 (七)勤務分配表由主管(輪休時由指定小隊長代理)親自編配。 (八)每人每日應至少排定二小時以上之體技能訓練。 (九)救護勤務應編排二名救護技術員擔任。 (十)勤務項目得輪流互換,每人每日擔服值班、防災宣導教育、 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之總時數應力求平均。 (十一)責任區查察勤務應依據查察預定表排定之時程,當日勤務 及轄區狀況等等因素適當編排,每一責任區隊員每月應排 定適當之查察時間。 (十二)每日裝備保養或試車(梯、水)及救災器材之操作應適當 分配全體服勤人員共同為之。 (十三)服勤人員除已編排其他勤務以外,均應參加備勤救災勤務 。 (十四)其他教育訓練或臨時勤務除依據上級單位排定之行程辦理 外,由各分隊主管視實際狀況排定。 (十五)勤務分配之方式由各單位考量其人力及地區特性等因素依 實際需要彈性運作。 (十六)巡邏防災宣導勤務優先處理突發事故。 (十七)勤務分配表經排定後即禁止擅自塗改,勤務變更時須由主 管於勤務變更欄內載明並核章。 (十八)服勤日中至少應有二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由各單位於服 勤時數內調配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人力不受第 十四點第一款限制。 休息時間受機關指揮監督約束,或於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 行運用者,該時數仍應視為服勤時數。
- 十五、整體勤務之實施 本局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 各專屬勤務。
- 十六、消防人力統一調度指揮及相互協助 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級機關及人 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得協調相關 機關協助。指揮調度權順位為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其次為大隊 勤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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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指字第1123010701號函修正第1、2、9~12、14、1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