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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消勤字第87224158號函修正發布第9、10、18點條文
  • 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 十二、(勤務規劃監督機構之任務) 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 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 十三、(勤務分配表之排定與執行) 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 之,並陳報上級備查。
  • 十四、(編排勤務分配表注意事項) (一)各分隊每日輪休、外宿、差假、補休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分隊現有人數之五分 之三為原則。 (二)不得以請假規避服勤,請假結束翌日應即服勤(即未服勤不予輪休)。 (三)分隊主管輪休、外宿、差假、補休時,應由指定小隊長代理各項職務。 (四)服勤人員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其編配以值班、防災宣導教育、消防安全檢 查、水源調查、救護備勤等勤務為主,至八小時以外時間可酌予編配救災備勤 、搶救演練、裝備器材保養及其他臨時勤務。 (五)每一隊員每日排定值班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如隊員人數不敷編排時, 分隊主管得指定小隊長以上幹部執勤。 (六)安全責任區同仁每人每日以編配二小時消防安全檢查為原則,夜間可依實際需 要編配約定或聯合檢查勤務。 (七)勤務分配表由主管〈輪休時由指定小隊長代理〉親自編配。 (八)每人每日應至少排定二小時以上之體技能訓練。 (九)救護勤務應編排二名救護技術員擔任。 (十)勤務項目得輪流互換,每人每日擔服值班、防災宣導教育、消防安全檢查、水 源調查之總時數應力求平均。 (十一)責任區查察勤務應依據查察預定表排定之時程,當日勤務及轄區狀況等等因 素適當編排,每一責任區隊員每月應排定適當之查察時間。 (十二)每日裝備保養或試車(梯、水)及救災器材之操作應適當分配全體服勤人員 共同為之。 (十三)服勤人員除已編排其他勤務以外,均應參加備勤救災勤務。 (十四)其他教育訓練或臨時勤務除依據上級單位排定之行程辦理外,由各分隊主管 視實際狀況排定。 (十五)勤務分配之方式由各單位考量其人力及地區特性等因素依實際需要彈性運作 。 (十六)巡邏防災宣導勤務優先處理突發事故。 (十七)勤務分配表經排定後即禁止擅自塗改,勤務變更時須由主管於勤務變更欄內 載明並核章。
  • 十五、(整體勤務之實施) 本局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專屬勤務。
  • 十六、(消防人力統一調度指揮及相互協助) 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級機關及人員,執行各種相關 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得協調相關機關協助。指揮調度權順位為局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其次為大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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