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勤前教育
- 十七、(勤前教育之種類)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本局或大(中)隊實施。
- 十八、(勤前教育之內容)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各大(中)隊每月舉行一次。分隊每日下午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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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消勤字第8721469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