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勤務督導
- 十九、勤務督導及獎懲之實施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 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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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指字第1123010701號函修正第1、2、9~12、14、1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