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勤務督導
- 十九、(勤務督導及獎懲之實施)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 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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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5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消勤字第8721469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