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勤務督導
- 十九、勤務督導及獎懲之實施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 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05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7)北市消指字第1076061823號函修正第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