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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兵役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3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3年7月1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5條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
  •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 第 4 條
    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 第 5 條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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