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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兵役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2811號令修正公布第17、41、44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 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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