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 第 8 條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 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 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 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 第 12 條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 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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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81號令修正公布第4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