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替代役
- 第 24 條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 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 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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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81號令修正公布第4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