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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兵役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43年8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54條
  • 第五章 兵役行政
  • 第 29 條
    兵役行政,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主管,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 署會同辦理之。
  • 第 30 條
    為執行兵役行政,辦理兵役事務,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分區設置軍管區、師管區、團管區 各級司令部;內政部依行政體系,分級設置兵役業務機構,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該 管區之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 第 31 條
    省政府為省徵兵監督機關,直轄市市政府為市徵兵機關,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 ,辦理各該省、市內所管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 第 32 條
    縣政府及省轄市市政府為縣(市)徵兵機關,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縣、市內 所管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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