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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兵役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9078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6-1條條文
  • 第 六 章 兵役行政
  • 第 30 條
    兵役行政有關兵額、教育、訓練及召集事項,由國防部主管;有關兵源、 徵集及替代役事項,由內政部主管;軍人權益事項,分別由國防部、內政 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會同辦理之。 前項國防部、內政部之業務劃分,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直轄市、縣 (市) 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 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 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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