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徵集
- 第 32 條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 第 33 條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 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 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替代役體位服役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4 條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 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補充兵役者,其 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 集之。 徵兵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5 條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 第 36 條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 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 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