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妨害兵役
- 第 4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妨害兵役: 一、意圖逃避徵集或召集,而故為偽證或記載者,或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二、意圖便利他人逃避徵集或召集,而故為虛偽之證明或記載或故為包庇、隱匿者。 三、應受徵兵處理及徵集召集,無故遲延或不到者。 四、頂替他人應徵、應召,或使他人頂替應徵、應召者。 五、後備軍人故意不依規定報到,或拒不接受調查,或居住處所遷移,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 六、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反抗或違害兵役推行者。 七、辦理兵役人員,意圖舞弊,不依法辦理者。 妨害兵役之治罪,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