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權利義務
- 第 44 條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 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 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 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 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 第 45 條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應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