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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2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第8、10條條文暨附表一甲、一(丑)乙、一、(巳)丙、一、(申)丁、一(己)
  • 第一章 總綱
  •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 第 3 條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 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 第 4 條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 第 5 條
    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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