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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2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第8、10條條文暨附表一甲、一(丑)乙、一、(巳)丙、一、(申)丁、一(己)
  • 第二章 收入
  • 第九節 補助及協助收入
  • 第 30 條
    各省市執行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有關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 法院決議,由國庫補助之。
  • 第 31 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害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 定,對於貧瘠之省酌予補助。
  • 第 32 條
    省為謀縣(市)(局)與縣(市)(局)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 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縣(市)(局)酌予補助。
  • 第 33 條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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