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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17860號令修正公布第3、4、6~8、12、18、19、30、31、34、37、39條條文及第十節節名,增訂第16-1、35-1、37-1、38-1、38-2條條文;並刪除第16、17、32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069671號令發布第8條第1項第6款及第4項定自91年1月1日施行
  •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38-2 條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39 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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