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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2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第8、10條條文暨附表一甲、一(丑)乙、一、(巳)丙、一、(申)丁、一(己)
  • 第二章 收入
  • 第二節 獨占及專賣收入
  • 第 20 條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 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 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 第 21 條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以法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 製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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