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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2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12、16-1、30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
  • 第 二 章 收入
  • 第 三 節 工程受益費收入
  • 第 22 條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 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 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 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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