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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2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第8、10條條文暨附表一甲、一(丑)乙、一、(巳)丙、一、(申)丁、一(己)
  • 第二章 收入
  • 第四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 第 23 條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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