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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財政收支劃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2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第8、10條條文暨附表一甲、一(丑)乙、一、(巳)丙、一、(申)丁、一(己)
  • 第二章 收入
  • 第七節 財產收入
  • 第 27 條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車。
  • 第 28 條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 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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