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8491號令修正公布第3、7、8、13、38、71、74、75、81、82、96條條文;並刪除第四章第三節節名及第43~48條條文
  • 第 六 章 處分
  • 第 三 節 計價
  • 第 82 條
    不動產出售之計價,應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並應提經審議會審議 後,由財政局報請市政府核定之。但土地售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 值,房屋售價不得低於房屋評定現值。
  • 第 83 條
    有價證券之售價,得由市政府授權財政局與有關機關洽請審計機關會商議 定後處理。
  • 第 84 條
    動產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商請有關機關會同評估,報 經市政府核准後處理,並應依審計法令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