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市庫作業程序
- 七十二、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並加蓋財政局印信,連同「臺 北市庫存戶更換印鑑申請書」,函送代庫銀行作為驗對市庫支票之依據。
- 七十三、代庫銀行收到財政局印鑑卡,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交會計部門存驗。
- 七十四、代庫銀行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退票理由退票外,不得拒付。
- 七十五、市庫支票各要項經查符合規定及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代庫銀行始得付款。 前項已兌付市庫支票代庫銀行應列印兌付市庫支票清單連同電子檔案併送財政局。
- 七十六、代庫銀行接受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時,應先查核確認無誤 後即行匯出,並將當日匯出明細資料及電連存帳扣款對帳單,提供財政局對帳。
- 七十七、當日通匯進行中,如發生退匯情事,代庫銀行應將退匯資料清單送交財政局查明原 因,並俟財政局更正後再行匯出。如接獲財政局查明後無法更正通知者,代庫銀行 應簽開「限存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票退還財政局。
- 七十八、代庫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分批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如因電腦連 線網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 營業日儘速匯出。如因延誤匯款而致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庫銀行應負賠 償責任。
- 七十九、代庫銀行經由財金公司辦理跨行通匯得依約定酌收跨行通匯費。
- 八十、代庫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收入按預算科目別編列報表送財政局及主 計處。 各機關之保管款、特種基金等專戶存款情形,代庫銀行按月編列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 處。
- 八十一、代庫銀行應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傳送財政局建立 資料檔,並按月編製收入報表,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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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支字第09584413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