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附則
- 一0七、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憑單,得以電腦處理,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
- 一0八、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或代庫銀行擬訂後報財政局核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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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支字第09584413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