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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菸酒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字第89000981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2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069671號令發布自91年1月1日施行
  • 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 第 26 條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 第 27 條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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