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 第 26 條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 第 27 條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及有 關規定。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 生標準。
- 第 28 條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 、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 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 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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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菸酒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61號令修正公布第46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行政院院臺財揆字第1010062484號令發布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