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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5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 行日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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